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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
9月17日,市委、市政府印发《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》,明确加大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力度,着力培育旅游业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,逐步把我市建设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的生态和文化旅游胜地。
财政奖励政策。从今年起,市财政加大旅游专项资金投入,到2015年达到1000万元,为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。鼓励品牌创建,旅游景区新评定为世界级品牌的市级奖励200万元,新评定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50万元,新评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或其他由国家旅游局确认授牌的奖励30万元;新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100万元,新评定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30万元,对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引进国际、国内品牌连锁酒店的,一次性奖励项目业主20万元;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奖励50万元,首次进入全省20强旅行社的奖励20万元。
税费优惠政策。对符合《三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》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,免收土地管理费,其建设过程中需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最低标准收取,且从营业年年底起,前两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,由受益地财政部门给予全额奖励,后三年奖励50%。对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(含配套服务项目)的用水、用电、用气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;有线电视收视费按实际安装终端数的50%收取。旅游企业宣传促销费用、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费和技术改造费,依法纳入经营成本,进行税前扣除。评选、推荐一批旅游购物定点商场纳入旅游线路,旅游购物定点商场开始营业起三年内,其商场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。
金融支持政策。市人行、银监局、各商业银行要创造条件,在旅游企业融资贷款、信贷利率、项目收费标准等方面予以扶持。对经银行评估认可的景区(点)特许经营权、收费权和星级旅游饭店经营性物业等,可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。鼓励并支持设立旅游行业担保公司,对从事旅游商品开发、文化演艺、乡村旅游的企业,凡符合贷款条件的,在融资担保方面给予重点扶持,与工业企业同等对待。对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型旅游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,市级财政按照年度担保额的5‰给予补贴。
用地保障政策。旅游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,确保旅游项目用地需要。新建旅游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,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,可在一年内分期缴付,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50%。对现有省、市级重大旅游项目在原址增资扩建所需的扩建用地部分,按照“专业评估、集体研究、结果公示”的原则,办理协议出让手续。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、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重大旅游项目享受优惠用地政策,优先安排用地指标,不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,可按现行规定的最低价起始招拍挂出让土地。
(本报记者
李远明)